〈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部分條文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二條】用語 一、就適用本公約而言: (甲)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乙)稱『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者,各依本義指一國據以在國際上確定其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國際行為; 【第六條】國家締結條約之能力 每一國家皆有締結條約之能力。 【第七條?宜蘭民宿j全權證書 一、任一人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代表一國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或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甲)出具適當之全權證書;或 (乙)由於有關國家之慣例或由於其他情況可見其此等國家之意思系認為該人員為此事代表該國而可免除全權證書。 二、下列人員由於所任職務毋須出具全權證書,視為代表其國家: (甲)國家元首,政府首長及外交部長,為實施關於締結條約之一切行為; (乙)使館館長,為議定派遣國與駐在國?節能燈具§欓軉糷憛F (丙)國家派往國際會議或派駐國際組織或該國際組織一機關之代表,為議定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內議定之條約約文。 【第八條】未經授權所實施行為之事後確認 關於締結條約之行為系依第七條不能視為經授權為此事代表一國之人員所實施者,非經該國事後確認,不發生法律效果。 【第十四條】以批准接受或贊同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 永慶房屋)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 (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或 (丁)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 二、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接受或贊同方式表示者,其條件與適用於批准者同。 第二節保留 【第十九條】提具保留 一國得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甲)該項保留為條約所禁止者; (乙)條約僅准許特定之保留而有關之保留不在其?找房子漯怴F或 (丙)凡不屬(甲)及(乙)兩款所稱之情形,該項保留與條約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第二十條】接受及反對保留 一、凡為條約明示准許之保留,無須其他締約國事後予以接受,但條約規定須如此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倘自談判國之有限數目及條約之目的與宗旨,可見在全體當事國間適用全部條約為每一當事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必要條件時,保留須經全體當事國接受。 三、倘條約為國際組織之組織約章,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須經該組織主管機關接受。 四、凡不屬以上各項所稱之情形,除?設計裝潢欓虪t有規定外: (甲)保留經另一締約國接受,就該另一締約國而言,保留國即成為條約之當事國,但須條約對各該國均已生效; (乙)保留經另一締約國反對,則條約在反對國與保留國間並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對國確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丙)表示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而附以保留之行為,一俟至少有另一締約國接受保留,即發生效力。 五、就適用第二項與第四項而言,除條約另有規定外,倘一國在接獲關於保留之通知後十二個月期間屆滿時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日為止,兩者中以較後之日期為準,迄未對 太平洋房屋保留提出反對,此項保留即視為業經該國接受。 【第二十一條】保留及對保留提出之反對之法律效果 一、依照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對另一當事國成立之保留: (甲)對保留國而言,其與該另一當事國之關係上照保留之範圍修改保留所關涉及條約規定;及 (乙)對該另一當事國而言,其與保留國之關係上照同一範圍修改此等規定。 二、此項保留在條約其他當事國相互間不修改條約之規定。 三、倘反對保留之國家未反對條約在其本國與保留國間生效,此項保留所關涉之規定在保留之範圍內於該兩國間不適用之。 【第二十二條】撤回 住商房屋保留及撤回對保留提出之反對 一、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得隨時撤回,無須經業已接受保留之國家同意。 二、除條約另有規定外,對保留提出之反對得隨時撤回。 三、除條約另有規定或另經協議外: (甲)保留之撤回,在對另一締約國關係上,自該國收到撤回保留之通知之時起方始發生效力; (乙)對保留提出之反對之撤回,自提出保留之國家收到撤回反對之通知時起方始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關於保留之程序 一、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對保留,均必須以書面提具並致送締約國及有權成為條約當事國之其他國家。 二、保留係在簽署須經批准、接受或贊同之條約?買屋伝ㄗ膋怴A必須由保留國在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時正式確認。遇此情形,此項保留應視為在其確認之日提出。 三、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對保留係在確認保留前提出者,其本身無須經過確認。 四、撤回保留或撤回對保留提出之反對,必須以書面為之。 第三節條約之生效及暫時適用 【第二十四條】生效 一、條約生效之方式及日期,依條約之規定或依談判國之協議。 二、倘無此種規定或協議,條約一俟確定所有談判國同意承受條約之拘束,即行生效。 三、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如繫於條約生效後之一日期確定,則條約自該日起對該國生效。 四、條約中為條約約文之認證, 九份民宿國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確定,條約生效之方式或日期、保留、保管機關之職務以及當然在條約生效前發生之其他事項所訂立之規定,自條約約文議定時起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暫時適用 一、條約或條約之一部分於條約生效前在下列情形下暫時適用: (甲)條約本身如此規定;或 (乙)談判國以其他方式協議如此辦理。 二、除條約另有規定或談判國另有協議外,條約或條約一部分對一國暫時適用,於該國將其不欲成為條約當事國之意思通知已暫時適用條約之其他各國時終止。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好房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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